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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逾期付款违约金也称为逾期付款滞纳金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占合同额2%,一审法院支持。(没有超过利率4倍即可)。2009年5月8日签发判决,2009年5月26日对方上诉。假如二审法官按新司法解释利率上浮30%,我们该如何?

解答:逾期付款违约金也称为逾期付款滞纳金,是指借款人到期不付款,所应受到的利率上的惩罚。一般说,按正常利率为标准,加罚一部分利息,换算成每日万分之二以上,不是一固定金额,而是一确定标准。对于一般贸易合同来讲,通常确定一个违约责任比例,一般为未履行金额的1 -5%,农产品或者专用产品,有可能达到10 - 20%。所以要区分是借款违约金还是欠货款违约金的计算。

对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又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幅度的,法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个标准,对于违约金标准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调低;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的,守约方可要求适当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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