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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日期:2013-01-0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请问: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定”。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不得”、“应当”是否都是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解答: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既包括程序性的,亦包括实体性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大多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履行相关义务,则会损害到公共利益,而非仅仅涉及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如果仅涉及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时,一般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诚实信用加以衡量或者表述,不会以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

在法律规定中,尤其以《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中的表述上,凡出现“必须、不得”字样的,均可理解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而“应当”主要是倡导性表述,一般不将其理解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从字面上区分法律条款要求的不同程度,可以较为规范地掌握法律规范精神,并在实践中得到合理、准确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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