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场合,不应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进行举证,而直接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故此时人民法院处理案件较为简单,只需要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可依法做出裁判。当然,对这种法律上的恶意推定债务人有权进行抗辩,如果债务人能够反证证明其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其行为无害于债权,则不能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但在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场合,由于原则上不能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此时就会存在如何判断有偿转让财产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
(1)关于债务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根据前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应在数额上严格限定,而是根据当时当地市场的价格来判断,在同等条件下转让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差距较大,任何一个合理的商人在此情况下都会认为该价格过低,债务人以该价格转让财产必然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可认定其具有恶意。
(2)关于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对受让人恶意的判定,不要求其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关键是看其于受让该财产时是否知道“明显的低价”,即转让的价格与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相比差距较大,任何一个合理的经营者在此情况下都会认为该价格过低。②因为受让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应当知道债务人的明显低价转让的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交易,必然会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而受让人此时仍然与债务人发生交易,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至于受让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受让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而且债权人对此一般也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且依当时具体情形受让人对此应当是能够知晓的,据此即推定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如对此推定不服,则应就其主观上的善意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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