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又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至于轻易失去权利,法律规定了两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它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