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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7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因合法持票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的,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是不能分离的。持票人一旦失去票据,就会丧失票据上的权利,并有可能被他人非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失票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在持票人与票据分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用通常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而只能以公示催告方式,催促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对该票据申报权利。只有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失票人的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使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如在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票人,而不是所有与票据有某种关系的人都可作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事项,目前实体法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是案件适用上的限定性。公示催告程序对人民法院来说,它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最后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目的是通过法定公告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实现自已对票据上的权利,而不是因票据上的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所以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即使有可能出现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其诉因是原被告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案件,属于非讼案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方式,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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