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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书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证书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要件。这些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事项。规定法定公证事项的目的,在于确保重要的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其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变更或解除。

3.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在境外使用的某些文书(如结婚、学历、职称等证书),必须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一般还需经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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