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认证,是指国家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公证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认证机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公证书的认证一般由领事机关办理,所以这种认证也被称为领事认证。而涉外公证书一般都要办理领事认证,但两国之间订有互免认证协议或国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对公证书起证明与介绍作用,其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致因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而影响其法律效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在境外使用的情形也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办理的涉外公证书已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这样的公证书一般都需要经过认证程序。
我国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据此,凡拟发往我国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均应送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手续。若使用国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其驻华使、领馆认证方可在其国内使用的,则经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各省市外事办公室认证后,还应送往该外国驻华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果使用国规定无须其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只要办妥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各省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即可发给当事人在该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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