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公证事务代理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

根据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名称是表示机构特征的文字符号。公证机构的名称是其进行公证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受法律保护。在民商事活动中,法人名称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对于公证机构名称的取得,公证法并没有加以具体规定。根据公证实践,公证机构一般以所在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加字号冠名。公证机构的名称是出具公证书时必需的,同时也是承担责任的依据。

2.有固定的场所。有固定场所,具体是指公证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办公用房。

3.有2名以上公证员。这是对设立公证机构人员数量上的要求。公证机构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才能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并且有利于公证员之间的互相监督。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拥有一定的资金,是公证机构正常开展公证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设立公证机构应有必需的资金。至于多少数额的资金算是“必需”,公证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应以能够正常开展公证业务为“必需”。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9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四)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称为主任。根据公证法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