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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5-09-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案号】(2021)赣02民终68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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