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实践中的困境与突破
作者卢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庭长、少年法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在办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受害人申请意愿低、证据收集认定困难、执行环节薄弱等诸多现实困难,这些困难阻碍了保护令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以下结合实务经验,谈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如何有效签发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司法实践中的三重困境
一是受害人的“沉默之墙”。1.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农村或者边远地区的妇女并不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作用及申请途径;2.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受害人可能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感到羞耻或自责,不愿对外公开求助的情感束缚;3.施暴者常常通过经济控制、社交隔离等手段,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通讯工具和财产,使其难以接触外界、收集证据或前往法院申请,从而被禁锢于“暴力牢笼”中;4.受害人往往害怕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激怒施暴者,招致更严重报复。
二是证据认定的“罗生门”困境。1.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隐蔽性,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较为困难。受害人通常只能提供自己的陈述、伤痕照片、亲友证言等,而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可能因未及时报警或就医而缺失。此外,伤痕照片可能因为时间流逝或伤痕轻微缺乏证明力,亲友证言往往又因为亲属关系而被认为带有偏向性,导致证据形式单一或证明力不足;2.法官在审查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明标准把握不一。有些法官可能要求达到较高证明标准(如接近刑事证明标准),而家暴证据往往难以达到此标准,导致申请被驳回。施暴者通常会否认暴力行为,甚至指责受害人有过错或诬告,以此混淆视听,影响法官判断;3.法官还主要考虑到进一步激化当事人矛盾的风险,甚至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此外,家庭暴力一旦认定,可能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损害赔偿,部分法官担心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利于离婚诉讼的处理。
三是执行环节的“最后一公里”难题。这一环节的难题突出表现在执行主体不清且联动不畅、监督机制缺乏、违法行为认定困难三个方面。从执行主体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从中不难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负有协助职责,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需要强制执行力来保证执行的,而审判机关显然不具备相应的力量,实践中公安机关或出于警力不足或出于认识不足的原因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导致施暴者违法成本低、漠视保护令。从监督机制上来看,作为执行主体的审判机关和主要协助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具备实时监督的能力。是否违反保护令、是否暴力侵害、是否跟踪骚扰主要依靠被保护人自身的陈述,主要依靠被保护人自行陈述,难以实时掌控保护令的履行情况。从违反保护令行为的认定上来看,心理层面的软性骚扰相比直接伤害更难认定,例如持续向被保护人发送实为骚扰的“关心”短信,向被保护人亲友或其他人散布谣言,尾随被保护人或在被保护人住所附近“徘徊”等。这类行为具有非接触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其违反保护令内容。
二、破解路径的实务探索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面临的困难涉及从受害人求助意愿、证据收集、司法审查到执行联动等各个环节。克服这些困难需要:
一是构建“安全阀”式申请机制。如何让受害人安全有效地跨出求助第一步,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前文分析了受害者无法跨出求助第一步存在恐惧心理、观念束缚、信息壁垒和行动控制这四大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往往交织作用,共同导致受害人不敢求助、不知求助、不善求助。对于这类人群,首要应设法降低其求助风险,对于曾持械施暴、扬言报复的施暴者,法院在受理这类高危案件时可同步启动“电子监控令”,要求施暴者强制佩戴电子监控定位设备,防止其接近保护对象。对于协助报案的亲友、邻居等,可提供匿名登记或紧急避险支持,消除“举报顾虑”。其次,可通过下沉式普法网络,消解文化枷锁,破解信息壁垒。如在法院主导的日常普法外,还可动员村居热心长者担任信息员,用方言广播、广场舞间隙讲解保护令申请流程;培训社区社工采用“这不是你的错”“羞辱属于施暴者”等专业话术开展辅导,替代传统调解,切断自责心理循环;组织已脱离暴力的农村妇女成立互助小组,以“唠家常”方式在集市分享经历等方式方法重塑“家暴非家事”的社区共识。最后,丰富申请通道,发展视频立案申请、手机APP立案申请、网络加密立案申请等线上形式,突破行动封锁,做到安全高效保护。
二是创新“情景再现”式证据审查。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导致证据的稀缺性,证明标准的不统一又带来个案的裁判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十一项内容,但上述证据是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还是需要共同满足其中几项这取决于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在较大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上目前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实践中更多地依靠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笔者看来,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收集证据是相对困难的,实践中相对容易获取的即受害者自身的陈述、亲友的证言、身体伤痕或物品毁坏的照片,这些碎片化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家庭暴力行为逻辑闭环,最终将“私密空间的黑暗暴力”转化为“司法可见的完整证据链”。
三是打造“网格化”执行体系。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但执行并不是单一机构的事,也不是简单的强制执行,需要法、警、基层甚至家庭层面的深度协调联动,将法院、公安、基层自治组织、家庭的职能协作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整合,构建“法院主导、公安威慑、基层介入、家庭疏导”的联动机制。法院作为指令中枢,在职能统筹、程序优化、后端审查上提供司法保障;公安机关作为强制力保障主体,在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震慑与处置上提供强制力保障;基层组织作为最贴近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第一线,具有对违反保护令行为进行监督的先天优势,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与受害者实行网格化监督,通过社区网格员、社工等基层工作者的定期回访记录实现实时监督;在家庭层面,可着眼于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正和对被害者的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正向帮助,在保护令的执行监督上亦可发挥“近水楼台”的便利优势。
三、制度完善的未来展望
前述实务探索虽能局部破题,但要从根本上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效能,仍需从国家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思考:一是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指引,明确使用情形,做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发尽发。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家庭暴力预警平台,实现保护令信息与公安系统实时联动。三是探索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失信惩戒的可行性,建立分级惩戒机制。
预防家庭暴力,唯有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才能有效破解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的现实困难,切实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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