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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

日期:2025-09-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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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Ⅱ、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为被继承人董某乙的合法继承人。

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某丙与张某之间具有叔侄关系,虽然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董某乙的其他同父母兄弟系张某父亲的可能性,但可以证明董某丙的同父母兄弟之一应系张某的父亲。

其次,张某甲在医院住院生育张某时的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及新生儿注射疫苗的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中均有董某乙的签名,经鉴定为董某乙本人所签,可以证明董某乙,在张某甲住院生育期间为张某办理各种手续并在新生儿监护人处签名。

再次,案涉红包上显示“爸董某乙”经鉴定系董某乙本人所签。最后,王某亦未否认张某甲与董某乙,曾经关系密切。结合张某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认为张某系董某乙亲生子女的可能性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在二审审理中,张某亦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尹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公证书》。

综上,应当认定张某系董某乙的合法继承人。董某乙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柳某、张某,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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