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负债累累,其未成年子女还能继承到遗产吗?
必留份规则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必留份规则是指在订立遗嘱以及遗产分割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既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又涉及债权人利益,如何让双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何平衡和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衡平各方利益,如何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审理该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适用必留份规则,平衡和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正当利益。
【以案释法】
2021年12月2日,倪某甲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倪某甲仅归还15万元。2022年5月中旬,倪某甲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倪某甲死亡后,金某和其他10名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倪某甲的妻子裘某、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倪某甲的母亲黄某、倪某甲的儿子倪某丙在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审理中,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母亲黄某、妻子裘某、儿子倪某丙均认可倪某甲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85万元。裘某表示放弃继承倪某甲的遗产。倪某丙表示因其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母亲裘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要求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倪某甲名下遗留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余额1,400万元左右。本案和其他已结案件的债权金额已超1,500万元。该房产不足以偿还倪某甲所负所有债务。倪某丙9岁,在校就读。裘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倪某乙月收入7,600多元,黄某月收入4,600多元。裘某与倪某丙居住在倪某甲遗留的房屋内。倪某乙夫妇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倪某甲死亡时,倪某丙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倪某丙的母亲裘某收入不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应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保障。具体数额应根据倪某甲的负债情况、遗产价值、裘某的负担能力、倪某丙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
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判决: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倪某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0,000元后,倪某丙、倪某乙、黄某于在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金某借款本金1,8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金某与其他案件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法官及时与执行局沟通,确保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先行执行为倪某丙保留的遗产份额。
【法治建议】
本案系静安法院首例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适用必留份规则的案例。本案中,倪某甲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倪某甲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倪某丙提出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费用时,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适用必留份规则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展现了法官的审判智慧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对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必留份规则,该规则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为目的,具备实现家庭内部扶养的功能。
对此,建议如下:
1.全社会要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却可能因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而受到适当限制。
2.父母要提高对子女独立人格的认识。未成年人子女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按照民间习俗,家中长辈每年都会对未成年人晚辈给予一定赠与,对该部分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要独立管理经营。
3.父母要有风险意识。父母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要具备理财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确保意外情况下仍然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编写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庭法官
盛玉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庭法官助理
陈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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