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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重婚认定

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日期:2025-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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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刑事裁定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甲女(化名)

原审被告人乙男(化名)

......(略)

原审裁定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中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践中应当综合当事人的互相称谓、生活起居等各种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应当达到能够使亲友、邻居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可能系夫妻的程度。自诉人甲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虽能证明甲女与乙男已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乙男婚后出轨丙女(化名),并育有一女乙某某(化名)。乙男亦多次出入丙女住处,并带该子玩耍。但经询问,被告人乙男否认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乙男到丙女住处仅是为了陪伴孩子乙某某。自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亦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乙男、丙女同居一起生活,并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对被告人以重婚罪定罪量刑,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对乙男的起诉。

......(略)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单发票联、购买物品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乙男与丙女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上诉人提交的证人C某、F某等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提供的某某证言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存疑难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核实,上诉人甲女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系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本案缺乏罪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自诉人甲女起诉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甲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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