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约定,法院将依据个案具体情形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首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时,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其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交付之日起算;最后,工程尚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以起诉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起诉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则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此外,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应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加速到期,故即使“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实际尚未届至,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也应以承包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826号、(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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