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若原债务人试图将债务转由他人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的明确认可?在今天的这起案件中,赵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后,又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共同出具《还款协议》,但在《还款协议》中,某公司以借款人身份盖章,赵某则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此种情况,赵某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赵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公司交付50万元,同年10月,赵某个人以借款人身份向郭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前述50万元系其向郭某所借。2018年12月,赵某及公司又共同向郭某出具了《还款协议》,但《还款协议》却载明有“赵某本人为某公司向郭某所借款项作担保”内容,且在《还款协议》尾部落款处,某公司以借款人身份盖章确认,赵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还款协议》上并未有郭某签字或捺印。
之后,涉案借款未依约偿还,郭某要求赵某及某公司共同还款。赵某认为《还款协议》已明确借款人为某公司,其已免除《借条》项下债务人身份,其为担保人,仅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之下,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系先交付于某公司,但赵某针对涉案借款先以个人名义向郭某出具了《借条》,《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该行为实际为赵某对己方系借款人身份的确认。后续的《还款协议》中,某公司确认其为借款人,该行为系对涉案借款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因郭某对某公司债务加入未提出异议,故可认定某公司亦为涉案借款的借款人身份。但就《还款协议》中关于赵某仅系担保人的相关内容,该内容系赵某单方作出的免除其为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未获得出借人郭某的认可,故就《还款协议》中赵某将其列为担保人的事项,在郭某不认可的情况下,对郭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款协议》不具有免除赵某作为债务人的法律效果,赵某仍应认定为借款人,因此,对赵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赵某及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形,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不再为债务人,或者原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各自承担部分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对原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未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债权人不同意。本案中,赵某想通过《还款协议》将5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某公司,赵某的地位变更为担保人,但郭某对此未明确表示同意,应视为郭某不同意,故不能认定赵某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原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原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的情形。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需债权人明确同意,只要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即可。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还款协议》向郭某表示同意加入涉案50万元债务,郭某对该加入行为未予拒绝,且郭某并未同意免除赵某的债务,故某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赵某与某公司均为涉案50万元债务的债务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中,债务转移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各方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权益。
原债务人若要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必须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且同意方式应以书面协议等明示行为为准。例如,债权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需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沉默、未表态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意,原债务人不能因此免除责任。若债权人未对债务转移作出回应,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转移,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全部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作者:北京二中院民三庭 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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