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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经营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

日期:2025-03-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营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杨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自2013年起在某美疗馆接受美容美体、养生按摩等服务,共支付预付服务费1016124.6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底,某美疗馆更名为某健康管理公司。公司更名后,要求杨某再交纳5000元服务费才能继续享受服务,且原有的很多服务项目不再提供。杨某称,某美疗馆的项目总是更新,上一次充的钱还没花完又得买新项目,钱越存越多,项目越做越乱,不接受某健康管理公司提出的处理方案,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该公司表示杨某预付款仅剩一万余元。因双方就杨某预付款余额、剩余服务项目次数等均不能达成一致,杨某遂起诉请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服务费54779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杨某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部分充值档案照片和销售凭证证明其支付的预付服务费为1016124.6元。某健康管理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就其向杨某提供服务的内容、次数、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作为客户档案和交易资料的持有方,在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后仍未提供完整的客户充值记录和消费记录。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诉讼请求和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杨某预付服务费的总金额、部分客户消费记录记载的合同履行频次、部分充值档案照片载明的服务项目单价,酌情确定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杨某服务费50万元。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中,合同文本以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多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经常面临“举证难”的维权困境。如果经营者掌握相关证据,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剩余预付款金额等事实。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用其他公司POS机代收款、收费核销账目混乱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拒不提供完整的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引发预付款退费难问题,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在此情况下,审理法院根据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结合全案证据对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作出认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为消费者安心消费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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