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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日期:2024-0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民二庭: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观点解析】:

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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