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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日期:2023-12-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某诉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关键词:个人信息 公共利益 新冠疫情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7月16日,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并附相关名单下载链接。该名单含包括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余名购买前述进口白虾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截至7月21日11点50分,该文章阅读量为3106人。7月23日,经赵某要求,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删除前述文章。随后赵某以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其个人信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裁判结果

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首页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赵某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载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涉及重要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由相应职权部门依法发布。非经职权部门依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对外发布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材料。因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前述材料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通过该案审理,人民法院表达了鲜明的立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权利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这是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重要标尺,即使是在抗疫特殊时期,个人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该案贯彻落实尊重公民切身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地位。该案的宣判,对重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平衡公民个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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