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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李某以2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房屋。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孙某于2021年5月6日起诉李某要求离婚。2021年5月6日,李某与其父李某某在房管部门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某,且不经资金监管。2021年5月8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李某某实际未支付对价。现案涉房屋由李某某夫妇居住。孙某以李某、李某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案涉房屋交易,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足以认定李某某、李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的利益,遂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李某某与李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丈夫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夫妻共有房屋的协议无效,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面对与孙某之间的离婚纠纷,李某非但没有积极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反而在双方矛盾激化期间,与其父亲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人民法院经过对交易过程的严格审查,认定李某与其父亲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充分维护了妇女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对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起到良好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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