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虽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无效应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工程价款

日期:2023-1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虽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无效应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工程价款——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是将工程交由潘传进承接,并非仅将前述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交由潘传进完成,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潘传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事实合同,故参照双方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基础不存在,且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铁路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参照铁路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潘传进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符合前述规定,也能够反映潘传进在工程中的实际投入,与双方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