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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解除双务合同时未向当事人释明可一并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在解除双务合同时未向当事人释明可一并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韩某、广东正德置业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戴某济及原审第三人吴某明、苏某林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Ⅰ、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意思表示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只要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对缔约各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如意思表示发生变更,一般应以明确的方式作出,并以变更后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了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人民法院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规范审判管理和司法统计,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的内容等,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和总结。本案中,涉案合同兼有投资性权益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故在案涉纠纷无法仅适用单一类型化的合同规则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性质认定准确;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均予以确认。

Ⅱ、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现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另一方催告,迟延履行的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

Ⅲ、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36条第二款、第49条的内容,关于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第一审人民法院虽未予释明,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故韩某等三人关于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可提出返还请求,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韩某等三人如与戴学济、兴和公司就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亦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无论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是司法强制执行,均应注意本案所涉利息标准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衔接。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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