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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恩不报反讼争 撤销赠与护权益

日期:2023-03-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孟某(女)系祖孙关系,孟某的父亲已去世。2018年6月,孙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孙某应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赠与孟某,孟某则无偿提供一套简单装修的小户安置房供孙某生前居住使用,并承担对孙某的赡养义务。其后,孟某未尽赡养义务,孙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无奈搬到养老院生活,因养老金不足以支付养老院费用,孙某将原居住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孟某得知此事后,驱赶租客,并将租客与孙某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孙某对孟某的行为感到寒心,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孟某的赠与。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孙某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补偿款赠与孟某是以孟某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孟某在获赠房屋份额和相应款项后,不仅未按协议约定探望照顾孙某,甚至在明知孙某将所居住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提起诉讼。孟某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孙某有权撤销赠与。遂判决:撤销孙某对孟某的赠与。

【典型意义】

乌鸦有反哺之孝,羔羊有跪乳之情,做人更应饮水思源,知恩图报。本案中,孙女在获得奶奶赠与房屋与拆迁补偿款后,不但未对奶奶有任何感恩之情,反而还因利益问题与奶奶对簿公堂,忘记了亲情,丧失了底线,迷失了自我。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规制和谴责,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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