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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之间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日期:2023-02-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亲属之间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答:近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死亡,受害方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法的价值不符,亦有可能不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案件,法院应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应驳回起诉为宜。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某乙与海某甲是夫妻关系,海军是海某乙与海某甲的儿子,李某甲与海军是夫妻关系,海某丙是海军与李某甲的儿子。2020年8月14日1点20分许,海军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海某丙与高速公路设施相撞,造成海军与海某丙死亡的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菏宝高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海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以海某丙的死亡给自己的精神带来极大的伤害,海某甲、海某乙在继承海军财产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查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李某甲诉海某甲、海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07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甲要求海某甲、海某乙在继承海军财产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07民终132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甲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系李某甲基于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事故责任人海军的部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海某甲、海某乙在继承海军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虽然李某甲也是事故责任人海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仍应以李某甲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不当,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关于李某甲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本案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首先,事故责任中的侵权人海军和被侵权人海某丙系父子关系,在亲情上是水乳交融、不分彼此的最密切的近亲属关系, 在法律上是具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的家庭成员,并且侵权人海军并非故意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海某丙的死亡,对海军来说,更是一种意外事故,亲情的作用已经促使其尽到足够的注意,亲情发生的机制作用也远大于利益、道德和舆论机制。李某甲不仅是受害人海某丙的母亲,也是海军的妻子,三人是最密切的亲属关系,并且李某甲和海军的财产也是共有的,所以用海军的财产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李某甲所受到的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侵权法律来规制这种损害行为,并不能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其次,李某甲不但是被侵权人海某丙的母亲,还是侵权人海军的妻子,按照侵权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在海军的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其遗产继承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李某甲作为海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和海某甲、海某乙作为共同被告,而李某甲又是本案原告,故李某甲起诉本案导致原被告混同,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第三,李某甲以海某丙的死亡给自己精神带来了极大伤害为由,要求海军的父母海某甲、海某乙在继承海军财产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诉求,亦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李某甲作为海某丙的母亲,因海某丙的死亡固然遭受了精神创伤,但海某甲、海某乙不仅是侵权人海军的父母,也是被侵权人海某丙祖父母,海军、海某丙都是海某甲、海某乙的直系血亲,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与李某甲受到的创伤很难分清孰轻孰重,双方在经历了两名至亲突然去世之时,应相互扶持、相互慰藉,产生的矛盾应在符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解决。李某甲诉海某甲、海某乙的继承纠纷案件已在李某甲起诉本案之前由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甲起诉本案原因仍系双方在继承纠纷中的矛盾所致,双方矛盾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解决。李某甲起诉本案,不仅不能定纷止争,更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背离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予以判决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裁定。

案例索引:(2021)豫07民终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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