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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销毁涉事故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毁涉事故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金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2月21日,原告吉某在海安某经营部购买由被告A公司生产的暖手袋一个。次日上午,原告将刚充完电的暖手袋拔下放腿上后发生爆炸,致其左下肢烫伤(深Ⅱ度,7%)。事发后,海安某经营部将案涉暖手袋取走寄回厂家。被告A公司收到案涉产品后委托他人鉴定过程中,对该暖手袋进行破坏性拆解,得出无法出具质检报告的结论,并对案涉暖水袋作销毁处理。

法院判决:暖水袋生产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12日,吉某将A公司、海安某经营部、批发商、代理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494.79元。2020年7月6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724.79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我国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最关键要素,也是消费者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的基础。那么,对于产品缺陷该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原告因被告A公司生产的暖手袋爆炸导致受伤,事发后原告将案涉暖手袋交给销售者,销售者又将涉事产品邮寄给生产者,生产者委托他人进行破坏性拆解后销毁,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爆炸原因,也无法借助产品标准判断案涉暖手袋是否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推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由生产者即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店,及时索取并妥善保管销售发票。若不幸发生事故,要注意保留各项证据,对涉事商品妥善保管,方便事后查明事故原因,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作为销售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同时严格按照商品的保存条件进行保管;作为生产者,应严格依照标准制造合格产品,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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