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结婚年龄的上限毋须法律规定,到达法定年龄后何时结婚,悉听当事人自便,这是古今中外各国结婚法的通例。罕见的例外是俄国沙皇时代的民法,曾规定男、女已逾80岁者不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年龄均受以下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只有到达一定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一定国家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婚龄的确定也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的婚龄,古籍中的记载不尽相同。《周礼,地官。媒氏》中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之说,许多古籍的记载均可说明:男三十、女二十并不是婚龄的下限,实际上是说,到了三十、二十还不结婚便不合于礼了。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定婚龄是很低的。依唐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明洪武令和清通典均以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为嫁娶之期。
早婚习俗社会根源:根本上植根于广泛的小生产经济。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是很强烈的,早婚是为了早育和多育。对追求广土众民的封建王朝来说,早婚又是增加人口、扩大赋税、劳役、弥补战争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不仅肯定和提倡早婚,有时还强制人们早婚。例如:汉惠帝时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传宗接代”、“多子多”等源自宗法伦理的生育观,对早婚的驱动力也是不可低估的。
古代各国的法定婚龄一般都很低。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和欧洲中世纪寺院法中的规定是男14岁、女12岁。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结婚制度的近现代化,一些国家的法定婚龄逐步有所提高。男子的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为叙利亚(23岁)。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男不高于21岁,女不高于18岁。此外,还有极少数国家仍沿袭古风,以男14岁、女12岁为法定婚龄。当代许多国家的法定婚龄看起来偏低,但实际结婚年龄并不低,晚近有提高趋势。
中国的法定婚龄在20世纪有了显著的提高。清末为男16岁、女14岁,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为男18岁、女16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规定为男22岁、女20岁。我国现行法以男22岁、女20岁为法定婚龄,是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婚姻法》有“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导向性规定。在适用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时,一定要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提倡适当晚婚的关系。法定婚龄只是结婚年龄的下限、起点。对情况各不相同的人,不一定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更不意味着一到法定婚龄便非结婚不可,应大力提倡适当晚婚。如果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其他的结婚条件,又坚持结婚要求的,自应依法准许,但也要鼓励当事人在婚后适当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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