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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护、照顾精神残疾妻子的职责,丈夫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履行监护、照顾精神残疾妻子的职责,丈夫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肖文明 凡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家住如东刘某女儿身患精神疾病,但女婿葛某作为监护人却又不尽监护职责,刘某为了维护女儿的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女婿监护人资格。

周某因患有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其监护人为丈夫葛某。但自2009年开始葛某却以各种理由不照顾周某,甚至将周某的低保补贴领走,也不履行监护职责,周某一直居住在其母亲刘某家中,由母亲照顾。鉴于葛某怠于履行职责,周某母亲刘某作为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葛某对周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周某的监护人。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为精神残疾三级,被申请人葛某作为其丈夫,为周某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但被申请人葛某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周某一直居住生活在申请人刘某处,由申请人刘某进行照顾,现申请人刘某作为周某的母亲,自愿担任监护人,故对刘某申请撤销葛某对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为周某的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葛某为周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刘某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监护权的设定旨在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被监护人指定一个“保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事实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体本案中,周某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应当切实维护其妻子的合法权利,但是其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周某长期由其母亲刘某照顾,刘某担任其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周某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丈夫葛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周某的母亲刘某担任监护人,有利于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

虽然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葛某的监护权,但葛某与周某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葛某仍应当负担周某必要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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