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肥料里做手脚致农作物减产,一经销商被判赔偿96万余元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杨帅民 陆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又是一年春耕备耕的关键时节,农户能否用上放心的农资品,事关全年收成。但有些商人却在农药里做手脚,导致农民农作物减产。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农药致使农作物减产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经销商对下游销售商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基本案情】
某农资供应点购进由甲公司生产、乙公司总经销的肥料后,向种植农户销售。于某购买后,将肥料用于其所承包的500余亩水稻和大葱地块上,但使用后水稻和大葱出现大面积的生长异常。
于某向乙公司销售经理反映并向农委举报。农委委托专业机构对肥料抽样检测后发现肥料含有多效唑成分。后在双方协调下,于某与农资供应点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由供应点赔偿损失56万元。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肥料中添加作为农药的多效唑,系假农药,依法对供应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4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供应点经营者也很委屈,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公司对上述96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涉案肥料系甲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而乙公司私自添加多效唑,多效唑具有调节植物生长的功效,但过多使用会导致植物生长停滞。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涉案损失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故判决乙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成立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内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销售者(生产者)追偿,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涉案生产商生产销售的是合格的肥料,但经销商私自添加农药的行为使得涉案缺陷产品导致了农户的损失且被行政部门定性为假农药,乙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对损失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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