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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游览观光园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新婚夫妇甲、乙二人攀爬长城遭雷击坠亡,死者亲属以长城脚下的某村村委会以及出售门票的北京某生态观光园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新婚夫妇甲、乙二人到北京市怀柔区某村生态观光园处购票人园,后去攀爬箭扣长城,在到达“鹰飞倒仰”景点时遭遇雷击,跌落山下身亡。死者双方父母起诉长城脚下的某村村委会以及出售门票的北京某生态观光园,认为其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安装避雷设备及在危险地段修筑防护栏,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对此,首先需要明确该村村委会及售票的某观光园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再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认为,观光同没有明确园区边界,但该村村委会及生态观光园客观上存在利用箭扣长城的影响力吸引游客的事实,且收取了门票。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性质。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村村委会及生态观光园在观光园的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其过错行为与甲、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村委会、观光园无权在长城上安装任何设施。甲、乙二人作为智力正常且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看到观光园内多处及门票背面“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后,应知晓涉案长城系未开发长城,禁止攀登,且二人在危险的雷雨天气时仍未停止行进,其应当对自己甘冒风险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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