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猫咪次日即病 法院:宠物店隐瞒重大瑕疵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在宠物店精心挑选、花费重金,只为拥有一只心仪的宠物。可没想买回家后,不到一周时间,宠物就病死了,宠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对此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2021年10月27日,刘女士花费1800元在上海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小奶猫,为防万一,当天她将猫咪送去体检,竟发现其患有疱疹等疾病。刘女士当即返回宠物店要求更换,店员却以没有同价位的猫咪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刘女士只能作罢。没过几天,猫咪病得更加严重,最终治疗无效,于11月1日死亡。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吴先生在该店购买的猫咪,同样一周内就病死了,张小姐的猫咪则被查出感染有多种病毒。对此,宠物店不但拒不赔偿,还责怪他们不会饲养。
双方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这些消费者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认为,宠物店出售明知患有疾病的宠物,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该行为属于恶意欺诈。
宠物店则辩称,宠物都由消费者自行挑选,在出售时是健康状态,买回家后饲养不当才导致了死亡,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门的宠物公司,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而被告却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并且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在交付后次日即出现症状,并于一周内死亡,结合病毒潜伏期等情况,宠物有较大可能在被告处时已经患病,其作为出售者显然隐瞒了这一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该行为构成欺诈。对于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的宠物猫病死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也已受理多起涉该商家的类似纠纷,其明显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
宠物消费属于活体交易范畴,不同于其它消费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前往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在挑选到心仪的宠物后,可要求店家出具宠物检疫证明等健康材料。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要留意各项条款,最好注明购买品种、“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做好凭证留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在出售宠物前,一定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体检,为消费者提供身体健康的宠物,这是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反之,如果明知是病猫病狗但仍称宠物身体健康而予以出售,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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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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