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予

日期:2022-1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予(《民事指导与参考》第82辑)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夫妻双方约定,甲男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甲男主张案涉房屋仍然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称当初将自己婚前房屋约定为共同所有,系为了增进夫妻感情,维持稳定的婚姻生活。但乙女婚后出轨他人,整天吵闹要求离婚,故甲男请求撒销对乙女房产的赠与。乙女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双方一致认可案涉房屋价值600万元。

【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将甲男婚前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范畴,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但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甲男支付乙女房屋补偿款300万。

一审判决后,甲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将甲男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实质上也是一种赠与行为,甲男在赠与的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内其他财产约定,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