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日期:2022-09-01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基本案情

晓佳与于毅(均为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晓佳诉请于毅偿还借款5万元。晓佳主张,于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晓佳借款5万元,晓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于毅的时候,于毅给晓佳出具了借条,但晓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晓佳为此提供了与于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于毅向晓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于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晓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

于毅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质证时,晓佳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于毅提供的与晓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裁判结果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晓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晓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 如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