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21-04-0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364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