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见并不是所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列出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对损害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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