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而致人伤害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属于主观恶性极大的一种故意行为,因此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规定了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釆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而致人伤害的,消费者不但可就所受损害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良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大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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