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人因汽车存在安全隐患被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从而明确了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今后汽车因安全隐患被召回的,车辆所有人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车辆生产商、销售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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