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家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说法有法律效力吗?
作为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因此生产厂家在售出商品后,并不意味着其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已经结束。《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的这些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能以其“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而免除,这种免除商家法定义务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商家即便在显著位置标明“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后发现相应的其应该负责的质量问题的,商家仍需承担责任,其事先的这种免责告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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