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品时商家免费附赠的赠品致人损害的,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依据规定由商家出售消费者付钱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造成损害的,商家要依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现实中为了招揽顾客,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有时会免费附赠一些其他产品,这时候商家与顾客之间就赠品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可见,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在出售商品免费附赠的赠品时,因为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因此可看作一种附义务赠与。所以,要求商家对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如果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有附赠赠品且该附赠的赠品因为质量原因造成了损害,商家不能以其为赠品而免除责任,仍需对因赠品而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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