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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女方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0 来源:____ 作者:——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女方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案例解析

【案情】

2018年3月,甲公司与赵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生效,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赵某返还甲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对白某的诉请。甲公司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未执行到款项。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赵某、白某在离婚时存在协议约定三套商品房全部归女方白某的情形,遂另行将赵某、白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赵某、白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另查明,赵某(男方)、白某(女方)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婚内共同购买了三套商品房。赵某、白某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予女方白某对家庭的贡献,三套商品房全部归女方白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分配。婚姻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赵某承担。

【分歧】

本案中,赵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债权人甲公司能否行使撤销权?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权仅是针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与离婚协议中以身份为依附的财产处理并不相同。赵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系基于一定的情感及身份关系,将自己份额内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且没有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形,即是有效的合同,应当遵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能力的假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事实上也造成债权人未执行到款项,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之意思自治存在法律界限,必须被限定在公平正义的范围之内。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又称私法自治。但意思自治存在法律界限,在具体的个案与法律行为中,需要在尊重边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意思自治。一方面,意思自治存在法律界限,必须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必须被限定在公平正义的范围之内。本案赵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能力的假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情形,违反公平正义,这种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不在于意思的消亡,而在于意思的合理和正当。

其次,离婚协议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面临极大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诚实信用被一些民法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 ,其基本价值涵盖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女方,实质上是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以转移财产,存在为了规避债务而签订离婚协议的嫌疑,事实上也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的表现,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离婚协议无效,以此在社会上形成统一认识,凡是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将会面临极大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其中协议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具有人身属性,而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则具有财产属性。这就意味着离婚协议书中存在着《民法典》所调整的对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婚姻篇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而无需行使撤销权。若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则有权行使撤销权”。 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

本案中,赵某、白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白某个人所有,导致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赵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利,显然且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的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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