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 热点解析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21-01-15 来源:律师网 作者: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予以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愿意补偿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若受害人请求补偿,则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