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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因第三方行为造成乘客人身损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3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76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问题之提出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先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阮某在公共汽车上,发觉两名盗窃分子划破其裤袋,遂进行抗争,并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及乘务人员未予制止也没有采取报警等积极措施,使盗窃分子安然离车。后阮某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广东省东莞市中院认为,阮某的人身损害是多因造成的,基于承运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比两个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要轻,故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判决承运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0%)。

案例二:1998年8月9日,段某在公共汽车上,遇到歹徒抢劫,在奋勇反抗过程中,被歹徒用硫酸泼中,段某喊司机停车,但司乘人员噤若寒蝉,直到歹徒叫喊下车才停车。后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河南省濮阳市市区法院认为,承运人在段某受害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违约和过错责任,判决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三:1999年11月18日,蒋某在公共汽车上见有人扒窃,遂见义勇为,大喊有人偷钱,窃贼见状即对其拔刀猛刺,司机不仅不将车开到派出所,相反开门放走歹徒。后蒋某就医疗费等起诉承运人,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判决承运人负全部责任。

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所运用的法理和法律条文都不同,其问题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二、从合同法角度看,适用无过错责任,承运人违约应当负责全部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基于旅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对其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一般而言合同责任上的损害赔偿,仅仅是指财产损失,而第三百零二条对旅客运输合同的特殊的规定,使得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可以获得违约赔偿。故只要乘客在公共汽车上被第三人不法伤害,承运人就应全部赔偿。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有保障把旅客安全运输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这种合同义务,不仅是行车安全的义务,还包括其他附随的安全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法律要求承运人对运输工具中遭遇的险难负有救助义务,是基于人道主义,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义务。第三百零一条不仅仅是个指导性条文,而是规定了一种法定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条文,承运人必须履行。公共汽车营运时,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承运人负有两种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一般而言预防义务比较轻微,因为交通工具上秩序是社会治安问题,防止义务主体是公安机关。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是承运人的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比如事后的报警,将受害者送医院等。而违反第三百零一条的责任,体现在第三百零二条上,在旅客遭受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责任。不过第三百零二条包涵或者吸收了第三百零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未违反救助义务而旅客有伤亡的,承运人也予以赔偿,即此时承运人是否实施救助并非所问。

三、从侵权法角度看,适用过错责任,承运人有过错的要赔偿

承运人是否构成侵权?承运人的不救助(不作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在此,首先考察一下侵权行为的概念。学术界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说。以英国学者福莱明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规定。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而不针对特定的合同义务。三是责任说。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的,因自身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责任。”即认为侵权责任就是一种损害责任。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英美的侵权与违反合同义务是严格区分的,而法国及我国则认为侵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排斥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对此,笔者认为承运人的不作为是过错,其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扩大的损害,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

在理论上第三人侵权分两种:1、第三人造成损害。即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损害纯粹由第三人过错导致,被告没有过错的,此时被告可以免责。我国法律也是承认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生是被告被免责的事由。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和被告造成损害。即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两者对损害都有过错,这种过错并非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偶然结合和相互作用而致,不构成共同侵权,王利民教授认为,在第三人和被告共同造成原告的损失时,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被告的责任减轻而不是免除,并根据过错和衡平来确定责任。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不法伤害,第三人的侵权是主要的,而承运人的不救助也是造成被害人损害和扩大的原因。此时,承运人的不作为也构成侵权。本案属第二种情况。由于第三人和被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责任来处理而负连带责任,而实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侵权之诉,适用过错责任。一般而言,承运人的过错并不大,并考虑其财产的情况,笔者认为赔偿额一般应限定于赔偿总额的30%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互排斥,不能并用。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排斥《合同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但受侵权法调整时,并不否认作为事实存在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条文。在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平行的归责体系,从侵权和合同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同一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评价,属于法律的合理交叉。侵权法排斥《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确定的无过错责任为合同责任的特别规定。但一般受侵权法调整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也可纳入合同责任中。只是运用侵权法时不能适用该条文,因为侵权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若同时适用,会使承运人负第一责任,侵权人则脱法,从而混淆了侵权法的逻辑体系。

四、并非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并非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其一、一般而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该以侵权责任优先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被害人提供补救。且不法侵害的侵权是造成合同违约的原因。其二、不符合加害给付的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因果关系上,被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并非由承运人违约行为造成。承运人的消极不作为不属加害给付,只是一般的违约。而且“加害给付”人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不包括第三人。故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第三人袭击,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两者并不竞合,被害人可以一并追究责任,也可以择一追究。由于,违约责任是侵权说带来的,因此侵权责任具有第一性,违约责任具第二性。违约责任性质上只能是垫付责任,侵权人是最终的承担责任主体。

由于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是并立两诉,故被害人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择一而诉。当然,一并起诉的,被害人总的诉讼请求只能限于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加倍赔偿。现将不同起诉类型情况归纳如下:

1、一并起诉的,若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判决侵权人先承担责任,侵权人无力承担的,违约人承担,违约人承担后对侵权人具追偿权。这是一种垫付责任,即违约之债垫付侵权之债。

2、一并起诉的,若对第三人和承运人均提起侵权之诉的,则依双方的过错予以承担责任。一般第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要责任。承运人主要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扩大部分负责。

3、择一起诉的,若单提起违约之诉的,则依《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由承运人全部赔偿,承运人全部赔偿后对赔偿部分具代位请求权。如果被害人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对未满足部分,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赔偿。

4、择一起诉的,若单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承运人并不承担责任。此时先前第三人的重行为吸收了承运人的轻行为。

实践中,被害人对侵权人是否逃逸可以在所不问,而直接追究承运人的合同责任。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人侵害债务关系为由,向其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这种垫付责任为全部责任,即使司乘人员尽到了义务,也不能减轻。

五、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公共汽车上乘客被第三人不法伤害,此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不竞合,被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亦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一并起诉。承运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因被害人提起的诉因不同而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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