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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丨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

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7.《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三条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8.《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出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耍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1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企业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企业以其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抗辩不应向善意第三人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观点】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作为组织,它的活动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来进行。那么,谁有资格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呢?这一条的规定作了明确的回答,即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两种情况产生: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负责人,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种是依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的负责人,如依照公司组织章程规定,总经理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那么,总经理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一点应当提出来,就是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可能很多,如工厂有厂长、党委书记,还有副厂长或党委副书记等人。这么多负责人,到底谁是法定代表人呢?每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主要是从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角度来确定的。民事活动,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民事活动,而不是政治活动,因此,这里所说的负责人,就是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能够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本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地说,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以法人的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如我国企业法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至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可由任命、选举、招聘等方式产生。

(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公民

法定代表只能是公民,且该公民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公民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本条对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基于法定代表人在法人实体中的特殊地位,法定代表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同时,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由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团体来担任。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团体,也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其本身也不能直接进行民事活动,也需要个人的行为来完成,因此,它不可能以团体或者组织的形式代表一个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以说,能够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事业知识的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

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就是准确、全面、直接地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因此,这就必然对胜任这一职务的公民来说,具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同时,还必须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业务活动的内行。实践充分证明,一个企业搞得好坏,除了客观因素外,法定代表人的素质是关键,或者可以说,是企业经营好坏的主观因素。因此,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法定代表人还须亲身参加法人的内部及对外的各种业务活动,代表法人,维护法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定代表必须由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担任,以保证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全面地代表法人的利益。法人的外部成员,包括管理该法人机构的负责人,都不能成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公民个人,这就决定了他的双重身分。当他以公民的身份,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公司或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民事活动,这时,他所代表的是其本人,而非法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与法人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与此同时,他又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发生联系,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这时,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后一种意义上的人。

(四)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完善的法人机关中,应该包括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体系。在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厂长负责制的企业领导体制中,厂长集决策和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于一身,因此,厂长是法定代表人。在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的情况下,通常由决策机构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法律允许法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必须经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依法登记注册

作为法定代表人除了符合前述实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程序条件,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产生和确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或者同类型中,特点、规模、行业等不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也不同,一般有:上级主管机关任命、指派产生;内部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产生;承包、租赁等方式产生,通过股东会的选举或董事会的选任产生,等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产生,必须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取得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及变更登记。依法登记注册,是公民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上的确认,是一种必经程序,也是公民开始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标志。

上述五点,是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一般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四、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人尽管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及一定的职能部门组成,但它是一个整体。为了保证法人意志及行为的完整性、统一性,只能由一个人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的各个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法人中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副院长、副校长在存在正职人员的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他们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是直接作为法人的代表人,而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五、在实行董事会制的公司中,由董事长还是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设立和变更申请人自主决定

在实行董事会制的企业中,有的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有的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究竟谁是法定代表人,这是随着近年来公司形式的大量涌现,而岀现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以前有过的是要区别情况,掌握原则,依法注册。所谓区别情况,就是不能一概地说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有的企业,董事长不仅是企业决策的首脑,而且也是企业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亲自负责企业的曰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外代表企业签署合同等文件;有的企业,董事长仅仅是决策机构的首脑,但并不是执行机构的指挥者,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则由总经理负责。因此,谁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因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由此可见,究竟是由董事长还是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设立和变更申请人自主决定。

一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1.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樊小强诉邱祥坤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3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公司不能以其控股股东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天津津投金厦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公司是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实体,其有权以公司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且公司不得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就在公司与合同另一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其控股股东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案号:(2009)民一主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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