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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9-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处理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诉高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特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被申请人:高甲

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高甲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生育一女名高某。当日高某因病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病愈后儿童医院要求高甲接回高某,多次联系高甲均遭拒绝,遂报案。2015年2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高甲作出行政警告处罚,高甲仍拒绝接回和抚养女儿。经公安部门走访调查,高某生父下落不明;高甲本人成长于单亲家庭,只能联系到高甲母亲,高甲母亲亦表示,不愿接回和抚养外孙女高某。

2016年5月12日,高某被送至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看护(以下简称临时看护中心)。2016年8月至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及临时看护中心数次联系高甲及家人,高甲仍拒不承担抚养责任并声称放弃女儿的抚养权。2016年10月28日,高甲应临时看护中心要求为女儿高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生父一栏空白。2017年3月8日,临时看护中心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2017年5月31EJ,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高甲有期徒刑一年。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高甲一再表示无力抚养高某,高某的生父则下落不明。

申请人临时看护中心称,2016年5月12日高某被送至申请人临时看护中心抚养至今,申请人曾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母亲的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均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因此,请求撤销高甲监护人资格,指定第三人为高某监护人。被申请人高甲则称,其因产后经济困难、无家人照顾、孩子生父失去联系等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女儿;事后精神状态不好,也不宜抚养女儿,故将女儿滞留在上海市儿童医院,不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担任被监护人高某的监护人。

【案件焦点】

1.高甲是否具有抚养女儿的意愿和能力;2.由高甲抚养女儿,是否有利于女儿未来的学习和生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是血缘亲情的表现,更是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高甲在女儿生病住院的情况下将其遗弃,且经过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仍不愿承担抚养责任,丧失了为人母亲最起码的良知,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既有对其遗弃子女行为的刑事制裁,还应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制裁。庭审中,高甲称愿意抚养女儿,但其目前因遗弃罪被收监,难以承担起照顾幼儿的责任;女儿高某出生至今三年多来,高甲未尽到作为母亲的丝毫义务,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从高甲的一贯表现来看,其要求抚养女儿的意愿的真实性存疑。针对被申请人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并且严重失责,髙某生父下落不明,只能联系得到的外祖母也不愿抚养的情况,依法准许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监护资格,明确第三人作为监护人,能更好地保障高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有利于高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综上,撤销被申请人高甲为高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高某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高甲为高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高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上海市首例适用上述意见、由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变更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案件,是上海在司法领域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探索与新实践。《意见》颁布之前,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见于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上述法律条文均未能明确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也没有明晰何方主体应当在撤销监护权后承担监护人资格。《意见》的颁布,明确了监护权可撤销的依据及相关程序,赋予了司法实务的可能,从立法确立到司法实践,彰显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的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临时监护等专门机构的设立,为民政部门作为申请监护人提供了完善的配套体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多次进行主题研究,走访上海福利院等相关机构,调查案件情况,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终作出撒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高某监护人的判决。

儿童并非父母的私产,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上海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的审理,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司法领域中运用的又一探索,对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遗弃子女、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现象敲响了警钟,为今后进一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范本。

编写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李群 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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