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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配

日期:2012-03-24 来源: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权吉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

2003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晓炒股。在投资时,两人同双方父母商定:每年付给双方父母5%的固定年息。

2010年2月,张青提出离婚,并要求将陈晓名下的股票(已增至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陈晓不同意,她认为,婚前自己的股票账户即有10万元,婚后又是自己在辛苦策划、操作股票投资,张青及张青父母只是获益,并没有花费任何心血,因此她不同意将全部股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她提出,虽然不同意把股票的现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可以按照比例分给张青一部分红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青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陈晓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张青的意见分割股票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的股票10万元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当返还,同时应分的年息按照约定处理。剩余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陈晓婚前的10万元股票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陈晓个人所有。而另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陈晓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除非陈晓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维权指南】

股票的本金归属不会因为增值的多少而发生变化。如果本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不管亏损还是收益,都仍旧属于个人财产。而财产分割的纠纷多发生在对于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上。这部分的收益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提出离婚时,股票还在增值中,那么因为无法准确定出一个计算点,所以,仍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处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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