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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赠

公民是否有权将其死后的遗产赠给集体

日期:2018-05-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是否有权将其死后的遗产赠给集体

案情介绍

王某是个孤儿,在孤儿院长大。长大后,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A。1996年,孙某因病去世王某热心公益事业,希望用自己的爱温暖这个世界。2003年,王某在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是一个孤儿,在孤儿院长大,我很感谢那些陌生人的爱。现在,我要将爱传递下去,我死后将我的全部遗产赠送给某孤儿院,希望能给孩子们带来一些帮助。”公证遗嘱制作完成后,王某自己留存了一份,交给孤儿院一份。2004年,王A无意间发现这份遗嘱,十分不满,要求父亲取消这份遗嘱。但是,王某并不同意。 2005年5月8日,王某因病去世。丧事料理完毕,孤儿院在同年6月要求按照遗嘱处分王某的遗产。王A则认为,作为王某的儿子,王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孤儿院将王A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是否有权将其死后的遗产赠给集体。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赠中,设立遗嘱的遗嘱人也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领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称为遗赠物或者遗赠财产。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但是受遗赠自然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遗赠人王某在2003年设立公证遗嘱,将其死后的财产赠与某孤儿院。孤儿院是受遗赠人,是一个法人组织,其属于集体。王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遗赠也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遗赠人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其生前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由受遗赠人某孤儿院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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