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
——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保证|物保与人保|分支机构
案情简介:1996年,建行借款400万元给建筑公司,并与熊某签订500万元的存单质押合同,建行嗣后又与交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建行未对质押存单行使质权而是还给了熊某。
法院认为:①交行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从事对外担保业务需得到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其在明知未经授权情形下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双方过错均等。②建筑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建行放弃对存单的质押权,致合同履行风险形成,此后再要求交行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不应支持,判决建筑公司偿付建行本息。
实务要点: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权时,保证人可在放弃范围内相应免责。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2年7月4日判决“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建行新城支行诉陕西建校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交行城北支行以债权人放弃质权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案》(张海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27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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