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

日期:2018-01-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

——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保证|物保与人保|分支机构

案情简介:1996年,建行借款400万元给建筑公司,并与熊某签订500万元的存单质押合同,建行嗣后又与交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建行未对质押存单行使质权而是还给了熊某。

法院认为:①交行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从事对外担保业务需得到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其在明知未经授权情形下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双方过错均等。②建筑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建行放弃对存单的质押权,致合同履行风险形成,此后再要求交行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不应支持,判决建筑公司偿付建行本息。

实务要点: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权时,保证人可在放弃范围内相应免责。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2年7月4日判决“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建行新城支行诉陕西建校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交行城北支行以债权人放弃质权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案》(张海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271)。

作者:陈枝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