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适用于取消预订酒席的情形吗
情景再现
李大爷今年七十岁了, 最大的愿望就是在自己有生之年能抱上大孙子,皇天不负有心 ,今年3月5日,李大爷 儿媳妇顺利产下了一个八斤的大胖小子。李大爷看着自己的孙子笑得都合不拢嘴了,兴奋之余李大爷决定给自己的孙子办一场风风光光的满月酒。于是,3月2日李大爷在某饭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了5元的定金。但两天后李大爷却接到饭店人员的电话,称李大爷预订的当天的酒席已经被一家庆祝寿宴的包下来了,因此,不能办李大爷孙子的满月酒了。面对此情况,李大爷该怎么办?
依法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李大爷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但酒店没有经过李大爷的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李大爷交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酒店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酒店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李大爷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法律或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需要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自己保管自己的财物也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注“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总结提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疒一一应当确保其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使得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经营者应当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所有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也应当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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