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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热点解析

“随手拍"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呢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朝阳区某酒店咖啡厅内,游客张女士与朋友聊天时发现邻桌3位客人在吸烟。由于这家咖啡厅是禁止吸烟的,咖啡厅每张桌子上均有“禁止吸烟"的告示牌,但两男一女3位客人还是自顾自地吸起来。于是她向咖啡厅服务人员和领班反映此事,希望能制止扌由烟行为,但毫无效果。随后,她拿出手机拍摄吸烟者。哪知道,邻桌吸烟的中年女士见张女士对着他们拍摄,竟然说她拍照侵犯了肖像权,并对她的头打了三下,将其打倒在地。张女士的同伴刚站起来也被另一男人打伤。于是,张女士就报了警。

如今,数码相机已经相当普及,带照相摄影功能的手机几乎是人手一部。生活中人们“随手拍"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正如张女士所遭遇的一样,这种“随手拍"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呢?

典型案例

案例1:明星照片遭网站擅用起诉获赔1 3万元

2010年7月,明星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她得知某女性网首页下“局部整形"的页面以及“健康美体"上刊登的文章,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张某表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照片,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将她的照片用于塑形美体的栏目项下,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相关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不能证明该网站使用张某照片有合法根据,因此应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但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仅用于健康美体等栏目中标题窗口的装饰,且内容是关于健身生活方式等的介绍,与用于丰胸广告、美容整形等涉及隐私领域存在区别,对原告名誉不会造成太大的不利影响。于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判决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000元。

案例2:擅用顾客照片做广告,摄影店遭起诉

2009年8月,张某在某商场看到了某婚纱摄影店打出的一则广告称,该店为酬宾,特开展“拍二送一"的活动。即拍摄两套室内的全家福照片,加送一套室外的拍摄照片。张某为之心动,于是带着一家来到该店里拍照。

2009年“十一"国庆放假期间,张某的朋友到该商场购物时发现,张某她家的全家福照片被该店印到了宣传单上,有些宣传单被扔在地上,任人踩踏,于是告知了张某。张某随即找到该店负责人要求停止散发这些宣传单。但摄影店辩解称,这组照片当初没收费,因此张某无权阻止摄影店使用这组相片。于是张某将其诉至法院,并提出1万元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摄影店未经张某及其家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已侵犯了张某一家的肖像权。鉴于该摄影店已向张某一家赔礼道歉,并销毁了所有宣传单及底片,所以判令摄影店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律师评点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权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三是使用了公民肖像。例如案例1中,该女性网站擅自使用张某的照片做广告宣传;案例2中摄影店未经顾客许可,擅自利用照片宣传,都是侵犯了肖像权的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时制作、复制、宣传和展览他人肖像的,一般也会认定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如果使用肖像权具有正当目的,则属于合理使用,就无须征得原肖像人的同意或向原肖像人支付报酬。比如,新闻出版社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司法行为使用他人肖像;为报道活动而拍摄集会、集体活动参加人的肖像;在风景点创作风景画,将人物作为点缀,或拍摄片将他人摄人其中等。

因此,喜好随手拍的网友得悠着点,必须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小心侵犯他人的隐私,更不能为了点击率而传播炒作。否则,在给别人带来不必要麻烦的同时,也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如可在微博中设置隐私权限,一些敏感照片可以设置成只有好友可见,还可以给照片打水印,并把水印打在不好清除的地方,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将照片挪作他用。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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