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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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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婚姻会出现“七年之痒"现象。一般是指人们婚姻到了第七年可能会因婚姻生活的平淡规律,感到无聊乏味,要经历一次危机的考验(如发生婚外情、外遇、偷腥的现象)。这个考验是感情中的转折点,一旦成功,感情便能朝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反之,则可能二人分道扬镳、分崩离析,最终可能导致感情解体、劳燕分飞。当然,假若婚姻真的出现问题,不一定为七年,或长或短,可能只要一年、两年,甚至结婚不久就可能痒起来了。尤其是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因为他们生活在物质环境更富裕的时代,而且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相比50 后、70后有了更强的自我意识,对婚姻质量要求更高,但宽容度下降。加上从小都被家长娇生惯养,不少80后虽然成家但不当家,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少夫妻并没有学会两个人共同来维护婚姻。毫无疑问,离婚家庭中,对于那些还未成年甚至处于襁褓呀呀学语的孩子是最受伤的。而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大战,也是最令人叹息的。

典型案例

案例1:为争儿子抚养权,丈夫同意补偿3万元

李某与张某两夫妻是2006年10月登记结婚的,结婚后的2008年10月,妻子张某生育一个可爱的儿子。刚结婚的一段时间双方感情是好的,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来越多,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明显,因家庭琐事吵架的次数也多,慢慢地,夫妻之间缺少沟通,产生隔阂。在最近一次吵架后,妻子张某就带着儿子离开丈夫,从而使夫妻感情陷人困境,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丈夫李某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来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在法院调解的当天,妻子张某也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的抚养权,且妻子张某认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丈夫有过错,应当补偿6万元。法官从双方的经济地位,各自家庭对孩子的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工作,最后妻子接受法官的意见,抚养权归丈夫,但可以每月探视儿子,在自己有空的时候可以接送儿子上学,增加自己对儿子的感情。对此,丈夫痛快地答应了。同时,丈夫也在调解当天支付了1万元给妻子,并承诺在一年半内再支付2 万元。

案例2:为争儿子抚养权,丈夫将妻子捅死

1992年,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结婚,女儿出生后,刘某常年外出打工。2007 年,刘某再次外出打工,一去就是两年多,其间没有一个电话,也没有寄回来一分钱。这个家庭就全靠李某一人在家务农和打短工支撑。

2009年春节,刘某以年前不好买车票为由,一直到大年初五才回到家里。原以为全家人可以其乐融融地过一个元宵节,没想到刘某回来后,竟因一点小事要求同李某离婚,而且还三天两头地闹离婚。李某不堪其烦,终于同意离婚。李某与刘某在家中协商离婚时,因女儿的归属问题再次引发了争吵。刘某在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未果的情况下,非常激动。随着争吵的升级,双方开始动手。渐渐失去理智的李某听了刘某威胁的话语后,一怒之下拿起刀,对着刘某连刺七刀,直到发现刘某没有了反应,然后夺门而逃。在一旁劝架的女儿被这一幕惊呆了,看着父亲逃跑后,才回过神来,拨打了报警电话。案发12小时后,李某在其姐姐与办案民警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律师评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1是以和平的方式,案例2则是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尤其是在中国进人独生子女的时代的今天,父母对于孩子的重视更是无与伦比,简直成了父母所有的希望和寄托。于是,一旦离婚,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便进人白热化程度。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固然可喜,但一旦协商不成,就只能靠法院判决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一是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女方患重病、有不抚养的意愿及其他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二是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法院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

三是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也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其实不论孩子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的孩子,父母还是孩子的父母,不会因为抚养权而改变这种血缘关系。关键在于父母的爱,不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只要这种父母对孩子的爱还在,依然不断地关心自己的孩子,孩子长大后还是会感恩自己父母的。否则,就算抚养权在手,如果不好好抚养自己的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害而无益。因此,开明的父母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不应该大动干戈,而应理智地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稍稍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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