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职权范围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祝某经营着一个烟酒专卖小商店,1996年4月至8月,两个未成年人李某、何某来到祝某的小商店要低价卖给祝某7条“红塔山"牌香烟,祝某只需支付1400元。但祝某不放心,在购买过程中,一再询问香烟来源,李某、何某声明不是赃物,是别人送给家长的,自己拿出来换点零花钱,要他放心。正当祝某很高兴能够轻松赚上一小笔钱时,意外发生了。同年 9月25日晚10时左右,云安区公安分局干警吴某等驾驶摩托车到祝某住处,未说明原因,即用摩托车将他带到区公安分局问话,同时扣缴了他的营业执照和酒类专卖许可证,一直未还。祝某一再询问原因,才被告知,原来区公安分局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并指认祝某收购赃物,才对其实施上述行为的。祝某不服,认为区公安分局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他销售的烟酒是赃物,遂于同年12月8日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缴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归还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并賠礼道歉。市公安局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公安分局扣缴祝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原物归还。
〖案件分析〗
本案中,作为个体经营户的祝某,其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颁发,同时,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只能由有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缴、吊销。
本案中,云安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扣缴祝某的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云安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属于“甲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一种典型的越权行为,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所以祝某有权向云安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也是合法的。
〖操作指南〗
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
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行政行为。要正确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首先要正确界定超越职权的内涵。一般说来,超越职权包括滥用职权和程序上的越权。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行政管理的现状以及行政审判实践,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横向的越权。横向的越权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超越自己业务主管范围或管辖范围,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事项。第二种,纵向的越权。纵向的越权行为是指上、下行政机关之间相互行使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法条跟进〗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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