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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热点解析

记者拍照被关押,如何索赔

日期:2017-11-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记者拍照被关押,如何索赔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杂志社记者,1993年7月,王某到某市采访。7月13日上午10时,王某在路边看见一条小巷子中有几人正围着殴打一个人,走近一看是几名警察正在殴打一个衣衫不整的人。原来被打之人是一个摆地摊的,因为他违规摆摊遭到几名警察一顿毒打。王某走上前去连拍了几张照片。拍照时被其中的一名警察发现了,二人发生口角,这个警察恼羞成怒将其他几名警察叫过来,几名警察和王某开始争执,并以妨碍公务为由将王某强行带回了某市公安局临海区分局。回到公安局后,几名警察又对王某进行一番殴打并强行夺过相机将底片曝光。最终,该分局以王某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他关押长达20多天。

在王某被关押的期间,王某曾多次声明自己是记者,享有采访权,并且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他们这样做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记者的采访权,要求公安局立即将之释放并对此作出公正处理。但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事后,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临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临海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賠偿。某市临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那么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记者有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并且享有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某市公安局临海分局在王某无任何违法行为及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就将其监禁起来,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殴打行为更是直接地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这是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

王某不服,要求某市公安局临海分局作出公正处理被拒绝后,向某市临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赔偿,是正确的举措。某市公安局临海局以王某妨碍其公务为由将其关押,这是显然不能成立的,是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某市临海区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某市公安局临海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因羁押和殴打王某造成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操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生活中遇到类似案中王某的遭遇,可以依照此法条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有着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其合法的职业行为应当给予尊重。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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